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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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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广西科技大学2021年奖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 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或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3)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4)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审和发放

1. 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部)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由学院(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学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

3.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4. 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由学院(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学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 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4. 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由学院(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学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并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由学院(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学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2)应征入伍获批的高校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所就读的高校有关部门,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教育部审核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代偿经费下达高校。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七、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或学费补偿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二)资助标准: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生、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二次分配工作地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照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至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 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