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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6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7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年级辅导员及3名以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公示)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3、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秋、春季学期各发放一半。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努力刻苦,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专业年级第一,且原则上上学年智育成绩排名专业年级前三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者,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6、大学期间至少获得一项校级以上荣誉;
7、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8、 转专业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特别说明:转专业学生分为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和跨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生上学年两个学期就读专业不同的,无论是学院内转专业还是跨学院转专业,因专业不同,成绩不具可比性,原则上不予参评。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的,且属于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在现学院参评国家奖学金;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且属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到原学院(转专业前所在学院)参评国家奖学金,学院不得以学生已离开此学院为由不让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内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记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列;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转专业学生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特别说明:转专业学生分为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和跨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生上学年两个学期就读专业不同的,无论是学院内转专业还是跨学院转专业,因专业不同,成绩不具可比性,原则上不予参评。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的,且属于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在现学院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且属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到原学院(转专业前所在学院)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不得以学生已离开此学院为由不让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且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内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为重点资助对象。被认定为以上七类重点资助对象的学生应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资助;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8、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9、转专业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的特别说明:跨学院转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转学院认定表》要求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相关手续,学生在新转入学院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 校资助中心统筹考虑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不同专业年级特征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比例计算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年级学生人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人数将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全部下达至各专业年级,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至各班级,学院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且所有的名额分配都必须在全院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个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4、曾获得奖励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上学年的个人成绩单;
4、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资助中心,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资助中心,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年级(专业)推荐
各年级(专业)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织本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对所有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学生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反馈回所有提出申请的学生,同时将评议结果在年级(专业)内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
成员组成:
组长:年级辅导员;组员:各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在年级专业内公示。
3、学院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年级(专业)推荐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得资格的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校资助中心。
4、学校审查
校资助中心负责复核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名单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待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学校上报
根据全校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助学金款项拨到学校后,校资助中心负责及时制定国家奖助学金汇总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班级、学院、学校及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校资助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走访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若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学校的评优评先;
2、若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示学生请客送礼或接受学生现金礼品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若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学院,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各学院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给获奖、受助的学生,严禁各学院、各班级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班级平分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在对获奖、受助学生的随机调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违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校资助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追回该生所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2、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手机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