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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且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1、全日制在籍在校,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
2、遵纪守法,无警告以上处分;
3、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5、已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符合岗位特殊专业技能需求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从事一份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三条 岗位设置
校机关各部门及二级学院需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校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凡发生岗位变动、人员调整,岗位指导老师应提前5天向校资助中心提出书面报告,校资助中心审核后,将及时安排人员离岗、上岗。凡非经校资助中心安排上岗的,校资助中心将不为其核算工资。
假期各部门若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校资助中心组织学生竞争上岗。
勤工助学上岗学生比例控制:原则上应全部安排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学生。如岗位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可适当安排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但比例不得超过该部门总勤工助学岗位的20%,否则不核算工资。
为了培养新生力量,原则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调整一次,在重新定员定岗时应侧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四条 上岗程序
1、申请:有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2、审核:校机关各部门及二级学院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审核并录入勤工助学申请数据库。根据岗位需求,校资助中心择优选用库内学生,并为学生开具《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推荐书》;
3、竞聘: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前往用人部门竞聘,用人部门对试用合格的学生,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任回执》并报送校资助中心,以登记备案;
4、其它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值班等岗位需招聘学生,手续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五条 凡需在我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应向校资助中心申报,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校资助中心批准后,方可在我校招聘学生。
第六条 凡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需要在校园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向校资助中心和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申请,申请中要写明服务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形式、时间、地点、用工人数、报酬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在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其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须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与学校签订《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安全责任协议书》、并报校资助中心登记备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若发生责任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承担。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校资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
3、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4、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资助中心审核同意,用工单位聘用后
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2、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5、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签订的《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安全责任协议书》和同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
6、校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或单位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报酬发放
第十条 用工部门应按照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和工作情况,统计和确定学生上岗的月工时和考核等级,于次月1日(节假日顺延)前填报《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并送至校资助中心, 在规定时间不报,则追究考勤员责任。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要求办理银行卡用于工资发放。勤工助学学生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本专科生人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为200元,研究生人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为260元。
报酬发放前,校资助中心会对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假报、虚报或学生疑议较大、师生反映较差的,将降低次月该部门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勤工助学报酬由校资助中心依据各岗位的考勤考核情况,核算并编制全校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后由校财务处网上支付至学生账户内。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用工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优秀”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岗人数的30%。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资助中心将停止该生勤工助学活动:
1、诚信记录不合格;
2、因劳动严重影响学习,必修课不及格;
3、无故缺勤,月累计达10小时,不服从指导老师安排的(迟到、早退三次按缺勤1小时计);
4、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挑三捡四;
5、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
6、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
7、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劳动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部门及个人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外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及教学秩序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校规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校资助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