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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我院每年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和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经济困难或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
6、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经济困难或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
6、生活俭朴。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学院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学院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文件要求,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在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方可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按照学院的通知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一式两份),但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向各系部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各系部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院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经系务会确定初评名单,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评定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名单汇总表等(备案表和统计表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要求excel格式,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和家庭证明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院务会研究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再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将根据问题性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奖学金、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并予以相应处分。
(二)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首先缴纳在校期间应缴的学费。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一年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交所在系部。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系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学院可对其停发奖学金、终止资助,取消其荣誉称号;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