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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4〕57号)。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员: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定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包括:审定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审定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审批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以及对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督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处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包括:拟订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拟订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审查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以及结果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办主任任副组长、全体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包括:落实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审定学院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审核班级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以及对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督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学院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布置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评定结果。
第八条 学生班级成立班级评定推荐工作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2人)组成。
各班级应在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评选推荐。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可分为一至三等,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次4000元,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次3000元,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次2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为新生入学时或学校规定更新贫困生信息期限内提交了贫困生证明,并经审核录入贫困学生系统的在库学生,同时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并符合受助资格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内无故意缺课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凡在本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4.获得助学贷款,仍欠缴学费者;
5.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指标分配。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各学院和班级分配国家助学金指标。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各学生班级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积极组织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进行书面申报。
第十五条 班级推荐。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推荐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标准、要求和指标数对申报学生进行民主评定,采用票决制集体推荐,确定班级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院评选、公示。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分配的指标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学院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学院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评定程序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学校审核。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公示。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审核通过的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经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基本资格审核通过后,学校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学生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得助学金的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将助学金用于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助学金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一等、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每人每学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发放给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并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或套取学生国家助学金,如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修订)》(校教字〔2014〕5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