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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教在校在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院班三级认定制度。各级组织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等7-9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原则上以班长为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以及3-5名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本年度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九条 家庭收入完全无力支付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建档立卡家庭或缺少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5.直系两代亲属患重症,需长期高额自费治疗;
6.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7.遭遇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完全无力克服的学生。
符合以上条款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特别是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需提供病情证明、住院病历及购药、治疗发票。
第十条 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3.家庭有多个子女同时就读;
4.遭遇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2.无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家庭因经商、建购房(无房或房屋不能居住除外)、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5.有不节俭、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或不符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6.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者;
7.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第十二条 凡需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大一第一学期外,必须在上一学年或本学年有参与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对自身发展与社会有益的实践记录证明(至少有一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其中,非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份开展,当年新入校学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9月份开展。
因本人或家庭突遭变故而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随时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保留一年。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好转需要继续保留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学生向学院提交《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长沙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已入库学生的再次申请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申请表。
2.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参照本办法,根据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得出初步认定结果并报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3.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出的初步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听取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再进行研究处理,然后将确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通过的《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长沙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资格复查
学校和学院每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取消受助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各项资助。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动情况。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各学院要及时汇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现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注重物质解困和精神解困相结合,使学生从“受助”到“自助”最终走向“助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大学〔201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