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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原《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承担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颁奖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
(一)荣誉称号包括:
校级荣誉称号: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由团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总支标兵、五四红旗团总支、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集体、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优秀社团会长;由组织部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党员;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评选的优秀毕业生及其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由团委负责推荐的优秀团员;由组织部负责推荐的省级优秀大学生党员;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推荐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及其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二)奖学金包括:
国家专项奖学金、校设奖学金、校设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等方面的奖励参照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设立该类奖励。
第七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学生奖励项目。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赞助奖励的奖励名额、奖金额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奖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获奖资格审查:
(一)参与评优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含二年级,但不含当年专升本学生)。另有规定的按当年评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设奖学金这三类奖学金中的一项。
(三)参与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评选的学生由学校在已获校级同类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荐产生。
(四)凡班集体成员中出现因重大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班级寝室在学校组织的检查评比中被列为“不合格寝室”的,则取消班集体评优资格。
(五)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取消评优和申请奖学金资格:
1.本学年内有旷课行为;
2.本学年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五分之一以上;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
4.本学年内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合格;
5.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
第九条 奖励工作的实施:
(一)各类奖励每学年申请、评选一次。
(二)在各相关组织单位发布评选通知后,学生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相关组织单位;相关组织单位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确定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励等级。
(三)对于在某一方面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校长有权直接提名予以奖励。
(四)所有奖励以学校正式行文为准。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或证书;
(二)给予嘉奖或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四)其它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不诚信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消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二条 学校授予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甲等校设奖学金的学生“优秀学生”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报优秀学生干部:
(一)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素养,在学生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热心、负责,关心班级或学生组织的建设,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能赢得同学的信任,在同学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各科成绩合格。
(五)参评学生应在学校各级党、团支部、各级学生会、班委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会长)担任职务,并且担任该项工作的时间达半年以上。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学生干部总数15%的比例评选;奖励标准300元/人。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级可以申报优秀班集体:
(一)班委会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班委会成员政治素质较高,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务实、乐于奉献,组织能力较强。能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班级工作,成效显著。
(二)班级学生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强,遇事能顾全大局。班级形成了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团结互助,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厉行节约,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好道德风气。
(三)班级的寝室文明建设活动开展经常,获“文明寝室”数名列前茅。
(四)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出勤率高,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普遍良好,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
(五)班委会开展文体活动经常,形式多样化,全班同学参加踊跃,素质明显提高,体育达标率90%以上(其中优良率达40%以上)。
第十六条 优秀班集体按参评班级总数10%的比例评选;奖励标准1000元/班。
第十七条 校团委、组织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评选遵照当年度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遵照当年度上级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一节 国家专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奖励名额由国家每年下达,学校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学院分配。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奖励名额由国家每年下达,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比例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学院分配。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库学生,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第二节 校设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校设奖学金的等第标准和奖励比例:
甲等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按参评学生人数3%的比例评选。
乙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年,按参评学生人数6%的比例评选。
丙等奖学金:500元/人•学年,按参评学生人数9%的比例评选。
第二十六条 申请校设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学习,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合格科目。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讲究卫生,无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身心健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参评分数为本学年第一、二学期综合测评分数之和。
第二十八条 参评分数名列本专业本年级前3%的学生可申请甲等奖学金;名列前4%—9%的可申请乙等奖学金;名列前10%—18%的可申请丙等奖学金。
第三节 校设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习奋进奖、学习创新奖、考研鼓励奖、道德风尚奖、自主创业奖等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条 校设单项奖学金实行申报制。评审细则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原《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长大发〔201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