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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工商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落实精准资助要求,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和在校表现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名额分配、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年度指标后,根据各院在籍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情况及建档立卡等“七类”特困学生人数,将指标精准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建档贫困生。

第七条  对于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等“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评定一等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如实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班级提出申请。

第九条  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

第十条  学院组成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受资助等级。评议结果须在学院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逐一复审,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评审材料与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按时上报《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对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材料的真实性、对评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实质审查责任;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材料负形式审查责任。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不得为了搞平衡,做学生思想工作,引导获资助学生承诺国家助学金下发后,在同学中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国家助学金者;

2.配置明显超过学生消费能力的高档物品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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