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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工商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慈善助学的传统美德, 做好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设立湖南工商大学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在籍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可以申请爱心基金。

   第三条  爱心基金的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爱心捐赠。

2.成功校友和社会人士的爱心捐款。

3.全校师生员工的爱心捐款。

4.学校“捐资助学专用资金”账户余额(16万元)划入爱心基金。

   第四条  爱心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动使用。

   第五条  申请爱心基金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本人因重大疾病救治等因素造成的特殊危急困难者;

2.家庭成员遭受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生活费者。

第六条  学校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关工委、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爱心基金的使用管理。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爱心基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学生填写《湖南工商大学爱心基金申请表》,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生家长或班主任代为提出。申请材料须写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疾病灾害情况、个人学业与品行表现等,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2.学生所属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后,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其中,1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查、审批;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接受爱心基金资助的学生,不得将资助金用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否则将追回相应资助款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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