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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指导,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普通高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依法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并获得合理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且积极主动地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岗位和保障,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与素质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相结合,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相结合。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并且要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不得借勤工助学之名从事经商、传销等活动。
第五条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院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四类:一是管理型,如学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助理、宿舍管理员助理、助理实验员、校巡逻队员等;二是智能型,如网络管理员、程序设计员等;三是劳务型,如环境卫生保洁员;四是服务型,如:文员、打字员、值班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考核、奖惩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职责:
l、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2、积极开发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4、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检查落实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督促学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端正,无处分记录;
2、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功课:
3、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责任心强。
第十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实行岗位公开、自愿报名、班级推荐、辅导员审查、各系批准、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且遵循特困生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
l、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本人要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勤工助学管理协议书;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确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将勤工助学学生分配给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要与用工单位签定用工合同;
3、由各用工部门制定岗位职责,并按照奖勤罚懒的原则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考勤考核;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考勤考核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检查结果核算勤工助学报酬,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处审定后,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评比与奖惩:
学院将定期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的给予取缔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发放劳动报酬)的设置:
由学院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考察摸底,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设为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老师需要自费雇请学生开展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后递交工作报表。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雇佣学生为其服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其具体情况报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争取在校外为学生拓展勤工助学岗位,如家教、市场调查、家政服务、礼仪服务等业务,劳动报酬参照市场价。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院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而可靠的经费来源,以保证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每年由院财务处按预算内经费按期下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经勤工助学中心认可,主管院领导同意的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进行帐目和财务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