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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湘南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大力推进学校的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来源

  学校校级奖学金按学生学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

  二、奖学金的评定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学校校级奖学金的评定。

  三、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学年,评奖比例为全校学生总人数的1‰。

  (二)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学年,评奖比例为各系(部)学生总人数的3%

  (三)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600/学年,评奖比例为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

  (四)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00/学年,评奖比例为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2%

  四、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场坚定,政治合格,带头参加、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音乐、体育、美术专业学生的非专业课成绩不得低于75分),考查科目成绩为“优秀”或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列本年级前5名内。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外学术研究工作,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英语、计算机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身心健康(患先天性疾病和残疾学生外)。

  (二)一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参加、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2、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音乐、体育、美术专业学生非专业课成绩不得低于70分),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8%内。

  3英语、计算机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

  4、体育达标,身心健康,体育成绩不低于70分。

  (三)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参加、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2、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列本班前15%内。

  3英语、计算机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

  4、体育达标,身心健康。

  (四)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参加、系组织的各类活动,表现较好。

  2、学习成绩较好,各科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列本班前20%内;

  3英语、计算机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

  4、体育达标,身心健康。

  五、评奖办法

  1、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条件和比例评定。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做到四个公开:评选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评奖结果公开。

  2、经系初评的获奖学生名单,要在本系部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将评奖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对系报送的评奖结果统一进行审核,因审核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名额的,各系不再补报。

  4、各奖级人数以班学生总人数或本专业学生总人数为基数,按比例测算确定(四舍五入)。

  5、每次评定奖学金学生一般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奖励,不可重复评奖。

  6、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部)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结果,报主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部。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六、本年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学期)奖学金:

  (一)凡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科目及考试舞弊者;

  (二)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从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学期内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三)凡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节以上者;

  (五)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有损坏公物、绿地,打架斗殴,打牌赌博行为者以及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其他

  (一)本办法中的有关界限和幅度“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二)奖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进行;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此办法另行制定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此办法从2013312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湘南学院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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