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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资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条 救助基金原则:“爱心育人、及时救助、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救助基金主要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需高额医疗费用且学生家庭无力完全承担者。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先天性疾病);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对学生重大伤害直至死亡(无第三方责任或责任有限)等。

第四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能提出申请:

1、申请救助者为学生本人,且在籍在校;

2、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3、医疗救治费用数额较大,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中应自付部分1/3及以下;

4、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品行端正。

三、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工部、后勤处(医疗服务中心)、计财处、校友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工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所患疾病或受伤害情况、已发生的医疗费数额及预计医疗费总额、预计应自付医疗费用额度、申请资助的金额及治疗医院等内容;

2、如实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3、由学院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七条 救助申请每人每年只受理一次。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

1、由学校提供肆拾万元专项启动资金;

2、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起的专用募捐所得;

4、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受资助者进行专项募捐,在支付该受资助者全部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应自付部分的总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给予1000-20000元的资助。学生因故因病死亡,且未向救助基金申请医疗救治费用的,可视家庭经济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第十条 资助款项直接划转受资助人所在的治疗医院账户,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学生因故因病死亡抚慰金直接给予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在救助基金使用过程中,受助者如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救助金,还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南湖学院参照此条列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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