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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资助等级 | 资助比例 | 学业奖学金标准(元) |
特等 | 20% | 10000 |
一等 | 20% | 8000 |
二等 | 20% | 5000 |
三等 | 20% | 3000 |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三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一、二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三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不影响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办理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学业奖学金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每年复试后确定。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评定。
第十四条 学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系)应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