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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博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需同时满足无固定工资收入、全部档案及工资关系调入我校、在校住宿(校外住宿需提供证明)、全日制在校攻读等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为校院两级:校级每生10000元/年,学院(系)和导师可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决定发放学院(系)级奖学金,标准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年,由学院(系)和导师学科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支出。学院(系)和导师如停发奖学金,学校将相应停发奖学金。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审核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读博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 无故欠缴学费;
(二)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三) 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四) 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或中期考核;
(五)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
(六) 存在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七) 违反考试纪律;
(八) 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
(九)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视为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需调出档案或者退学者,从档案调出或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或学籍取消日期,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办理休学的博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学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学业奖学金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在复试后,由本人申请,导师、学位点及学院审核后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核。二、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评定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教育办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系)根据本办法和本学院(系)学业奖学金细则进行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系)应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如博士研究生对本学院(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资格的认定由导师、学位点及学院全权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举报核实,将减少学位点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取消导师下一年的博士生招生资格,并给予博士生记过处分、退还所发放的奖学金和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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