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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应善良大学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应善良大学生助学金”是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发放的助学金。
第二条 “应善良大学生助学金”采取一年一申报的方式,一经通过审批,连续资助四年,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每学年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艰苦朴素、勤俭自强、道德品质良好;
2.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完成学业;
3.各科学习成绩合格,在校期间未享受过其他资助项目及助学金;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提交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湖南师范大学应善良大学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侨办、学校与基金会各执一份);
2.学生本人申请书及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六条审批程序:“应善良大学生助学金”的审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
学生本人电请→各学院班级推荐→学院初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校内公示3天→学校“应善良大学生助学基金”组委会推荐→省外侨办复审→报基金会
第七条 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将资助款汇至省外侨办,省外侨办接到汇款后将资助款转汇至我校学生资助专用账户,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汇款后10个工作内将助学金的汇至受助学生的银行帐户,并向基金会提供受助学生的签收证明。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受助学生组成的“应善良助学基金爱心社”(以下简称为“爱心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组织爱心社学生开展一系列的“感恩社会 爱心回报”的爱心活动;
第九条组织“开展“三个一”工程,即“爱心社”每年组织一次成果汇报会、每期一次社会公益爱心活动、每月一次思想交流会,关心受助学生的生活,关注他们的成长。
第十条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 学习不努力,学年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在全年级后50%者,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 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4. 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5. 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6. 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0一0年十日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