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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奖励资助机制,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立志成才、发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近几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获奖者,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资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奖励资助类别、评定条件及奖励资助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助共分四种类别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成果奖、英语专项奖、文体活动奖等。

第八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优秀;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综合测评成绩达良好以上;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不含新生)。

(六)单项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人特长和专项技能,促进学生成人成才。

第九条 评定比例及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指标进行评定,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生/年、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0%(以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指标为准),其中一等5%,资助标准为4000元/生/年,二等10%,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三等5%,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1%,其中一等2%,资助标准为1200元/生/年,二等4%,资助标准为600元/生/年,三等15%,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年。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条 科技成果奖项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对于具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科技竞赛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限以河南城建学院为单位发表、第一、二作者),论文被CSSCI、SCI、EI收录等奖励3000元/篇;国内CN学术期刊奖励400元/篇。

(二)授权职务专利奖励标准:

授权专利类

第一完成人

(元/件)

第二完成人

(元/件)

第三完成人

(元/件)

发明专利

2000

1000

500

实用新型

500

300

200

外观设计

500

200

100

(三)科技竞赛具体奖励标准:

等级

级别

特等奖

(元/项)

一等奖

(元/项)

二等奖

(元/项)

三等奖

(元/项)

优秀奖

(元/项)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国家级

10000

1500

8000

1200

6000

900

4000

600

2000

300

省(部)级

8000

1000

6000

700

4000

400

2000

200



市(厅)级

6000

500

4000

300

2000

200





团体参赛获奖,奖金分配办法由负责组队的单位根据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个人参赛获奖,其指导老师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

按个人参赛并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优秀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单位2000元。

(四)各类竞赛级别、刊物等级及各类不确定奖项,均由学校奖励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英语专项奖励的对象、标准

(一)非英语专业本、专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奖励100元/人;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奖励100元/人。

第十二条 文体活动奖励的对象、标准

对于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文化类活动奖励标准参照科技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二)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比赛级别

名 次

国家级

(元/项)

省(部)级

(元/项)

市(厅)级

(元/项)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第一名

10000

2000

5000

1000

2000

500

第二名

8000

1600

4000

800

1000

400

第三名

6000

1200

3000

600

500

300

第四名

5000

800

2500

400



第五名

4000

600

2000

300



第六名

3000

400





第七名

2000

300





第八名

1000

200





体育比赛均指市(厅)级以上正式比赛,各类邀请赛不在奖励范围。

破市级记录的另奖励300元/项,破省级记录的另奖励800元/项,破国家级记录的另奖励1000元/项。

团体项目,奖金分配办法由组队单位根据教练员、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个人项目获奖,其教练员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若一名教练员的多名队员获奖,除按最高名次奖励外,另加其他名次运动员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教练员。

第十三条 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经学生申请、院(部)申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及时间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学生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

(一)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相关奖项申请表)或班级民主推荐及初评。

(二)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等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报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定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年9-12月进行评定、表彰及奖励。

(二)以上奖项各学院应提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所有奖项的评定结果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确保各项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如有异议,学生处将协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获奖者,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挥霍浪费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及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定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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