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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奖励资助机制,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立志成才、发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近几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获奖者,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资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奖励资助类别、评定条件及奖励资助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助共分四种类别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成果奖、英语专项奖、文体活动奖等。
第八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优秀;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综合测评成绩达良好以上;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不含新生)。
(六)单项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人特长和专项技能,促进学生成人成才。
第九条 评定比例及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指标进行评定,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生/年、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0%(以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指标为准),其中一等5%,资助标准为4000元/生/年,二等10%,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三等5%,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1%,其中一等2%,资助标准为1200元/生/年,二等4%,资助标准为600元/生/年,三等15%,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年。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条 科技成果奖项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对于具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科技竞赛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限以河南城建学院为单位发表、第一、二作者),论文被CSSCI、SCI、EI收录等奖励3000元/篇;国内CN学术期刊奖励400元/篇。
(二)授权职务专利奖励标准:
授权专利类 | 第一完成人 (元/件) | 第二完成人 (元/件) | 第三完成人 (元/件) |
发明专利 | 2000 | 1000 | 500 |
实用新型 | 500 | 300 | 200 |
外观设计 | 500 | 200 | 100 |
(三)科技竞赛具体奖励标准:
等级 级别 | 特等奖 (元/项) | 一等奖 (元/项) | 二等奖 (元/项) | 三等奖 (元/项) | 优秀奖 (元/项) |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
国家级 | 10000 | 1500 | 8000 | 1200 | 6000 | 900 | 4000 | 600 | 2000 | 300 |
省(部)级 | 8000 | 1000 | 6000 | 700 | 4000 | 400 | 2000 | 200 | ||
市(厅)级 | 6000 | 500 | 4000 | 300 | 2000 | 200 |
团体参赛获奖,奖金分配办法由负责组队的单位根据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个人参赛获奖,其指导老师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
按个人参赛并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优秀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单位2000元。
(四)各类竞赛级别、刊物等级及各类不确定奖项,均由学校奖励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英语专项奖励的对象、标准
(一)非英语专业本、专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奖励100元/人;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奖励100元/人。
第十二条 文体活动奖励的对象、标准
对于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文化类活动奖励标准参照科技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二)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比赛级别 名 次 | 国家级 (元/项) | 省(部)级 (元/项) | 市(厅)级 (元/项) |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
第一名 | 10000 | 2000 | 5000 | 1000 | 2000 | 500 |
第二名 | 8000 | 1600 | 4000 | 800 | 1000 | 400 |
第三名 | 6000 | 1200 | 3000 | 600 | 500 | 300 |
第四名 | 5000 | 800 | 2500 | 400 | ||
第五名 | 4000 | 600 | 2000 | 300 | ||
第六名 | 3000 | 400 | ||||
第七名 | 2000 | 300 | ||||
第八名 | 1000 | 200 |
体育比赛均指市(厅)级以上正式比赛,各类邀请赛不在奖励范围。
破市级记录的另奖励300元/项,破省级记录的另奖励800元/项,破国家级记录的另奖励1000元/项。
团体项目,奖金分配办法由组队单位根据教练员、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个人项目获奖,其教练员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若一名教练员的多名队员获奖,除按最高名次奖励外,另加其他名次运动员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教练员。
第十三条 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经学生申请、院(部)申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及时间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学生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
(一)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相关奖项申请表)或班级民主推荐及初评。
(二)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等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报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定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年9-12月进行评定、表彰及奖励。
(二)以上奖项各学院应提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所有奖项的评定结果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确保各项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如有异议,学生处将协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获奖者,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挥霍浪费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及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定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