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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等、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我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个人综合考核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序中名列15%之内。
5.积极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6.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2)上一学年考试考查不及格者。
(3)上一学年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4)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酗酒、参与赌博、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有通宵(晚12:00至次日早8:00)上网及未经批准校外住宿等不良行为者。
三、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院系参评范围内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将名额合理分配至各院系。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年级、院系、学校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方式。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学院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3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签署评审意见。
(5)各学院将申请人填写的《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并集体研究,将研究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各学院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奖金后,由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将奖金一次性注入学生银行卡中。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河南省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