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每人每学年120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人数的7%,每人每学年80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400元。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优秀,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5.积极参加
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实效明显;
7.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5%。
(二)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5.积极参加
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较为突出;
7.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5%。
(三)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良好;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良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B级;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较为突出;
7.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30%。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和因故休学、停学等非在校生;
(二)有旷课行为;
(三)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
(四)自评选之时前一年内受过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学生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的成绩进行初评;
(二)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本单位优秀学生奖学金初评获奖人员;
(四)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获奖学生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六)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八)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九)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向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将获奖学生的《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以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学生数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十条 因故缓考考试及格的学生,成绩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核算使用。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将《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院学字〔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