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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中原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原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原工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国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种类型。

(一)国设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二)校设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出众的学业成绩,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全面且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社会服务、文体素养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是学校用于奖励德育素质和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

3.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分别为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社会服务奖、文体竞赛奖、见义勇为奖、道德风尚奖等。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用于奖

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年的德育考评成绩为“良”以上;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六)劳动实践活动学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七)外语水平达到相关要求

艺术类英语专业外,本科学生一、二年级须取得国家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或校内英语考试成绩班级(专业、年级)前25%三年级及以上须取得国家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英语专业本科学生一年级须取得国家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或校内英语考试成绩班级(专业、年级)前25%自二年级起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或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一年级须取得国家英语四级考试320分及以上成绩或校内英语考试成绩班级(专业、年级)前25%,自二年级起须取得国家英语四级考试320分及以上成绩。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学生须达到校内俄语考试成绩班级(专业、年级)前40%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九)及时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国设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依据当年政府文件确定。

(二)评选条件

除需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处于班级(专业、年级)5%(专科学生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

2.外语水平达到相关要求。除艺术类专业外,本科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专科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为“良”及以上。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学生须达到校内俄语考试成绩班级(专业、年级)20%

3.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4.综合素质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依据当年政府文件确定。

(二)评选条件

除需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处于班级(专业、年级)25%(专科学生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及以上);

2.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校长奖学金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原则上不超过20名,奖励标准为10000/人或资助额度不低于10000/人的校派出国留学机会。

第九条 评选条件

除需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一)本科生参评时须为四年级及以上学生,专科生参评时须为毕业班学生;

(二)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学业一等奖学金(或等级等同于学业一等奖学金的奖学金)或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专业第一

(三)外语水平达到相关要求。除艺术类专业外,本科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专科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为“良”及以上;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学生须达到校内俄语考试成绩班级(专业、年级)前20%

(四)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五)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社会服务、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六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800/人年,不超过学生数的5%;二等奖学金1200/人年,不超过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800/人年,不超过学生数的10%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除需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以学生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为主要依据,具体符合:

(一)一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排名须在班级(专业、年级)的前10%(专科学生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

(二)二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3分及以上且排名须在班级(专业、年级)的前20%(专科学生平均学分绩达到78分及以上);

(三)三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排名须在班级(专业、年级)的前40%(专科学生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及以上)。

第七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科技活动奖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作品的奖励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其他国际性竞赛前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200元、1000元、600元奖励;

(三)获得其他全国性竞赛前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四)获得其他省、部级竞赛前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

(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奖励1500/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500/篇,一般期刊奖励300/篇;

(六)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500/项;实用新型授权奖励800/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500/项。上述各类专利的专利权所有人须为中原工学院。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奖

(具体学科竞赛目录和等级对应以教务处的文件规定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际性竞赛前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600元奖励;

(二)获得全国性竞赛前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600元、400元奖励;

(三)获得省、部级竞赛前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150元、1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奖

(一)一等奖授予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学生,参与校级以上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5次,或参与省级及以上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给予获奖者1200元奖励;

(二)二等奖授予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且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的学生干部,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5‰,给予获奖者8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文体竞赛奖

(一)一等奖授予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五名的学生,在国家级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的学生,给予获奖者1200元奖励;

(二)二等奖授予在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五名的学生,在省级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学生,给予获奖者8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专项奖学金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其中,体育竞赛奖励标准按照《中原工学院学生运动代表队管理与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奖金分配由项目组制定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分别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提出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奖励。

第八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八条 社会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用途由学校(二级学院)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资金纳入学校(二级学院)奖学金账户管理。二级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应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目前,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主要有:纺织之光奖学金、镇泰奖学金、维珍妮奖学金等。

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十九条 纺织之光奖学金

(一)申请学生仅限于纺织类、服装类、材料类、机械类等专业,奖励标准为每年8000/人。

(二)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处于班级(专业、年级)20%

(三)外语水平达到相关要求。除艺术类专业外,本科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专科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四)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第二十条 镇泰奖学金

(一)申请学生不限专业,奖励标准为每年5000/人;

(二)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处于班级(专业、年级)20%(专科学生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

(三)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第二十一条 维珍妮奖学金

(一)申请学生仅限于纺织类、服装与艺术类、经济类专业,奖励标准为每年4000/人;

(二)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处于班级(专业、年级)20%(专科学生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

(三)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第九章  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机构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创新创业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体育教学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各学院组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选原则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自下而上、民主评选原则,坚持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原则。

第二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评审。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四)确定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各项奖学金(除专项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外)不得兼得。校长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含专项奖学金)合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原则上于当年1231前由学校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其他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十二章    

中原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由学生本学年各科期末考试得分及各科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其中,公共任选课、重修课成绩不参与平均学分绩计算。凡是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当年校内英语成绩按100分计算;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的,当年和以后校内英语成绩按100分计算(仅限于奖学金评定);均学分绩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经学校批准攻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或课程模块的学生,均学分绩另加0.1×合格课程学分(第二学位、辅修专业或课程模块),加分上限为2分。但是如果当学年学生在上述有关课程的学习中出现挂科现象则不得加分。

第三十二条 国设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二级学院)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学院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从201891日起执行,原《中原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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