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学生。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30%,无补考科目。
2.学习成绩计算
根据教务处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成绩=∑课程得分×学分/总学分(凡是教学计划内没有学分的课程,均按1个学分计算)。
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等级、比例和标准
等级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比例 | ≤2% | ≤5% | ≤18% |
标准 | 1500元/人 | 1000元/人 | 500元/人 |
4.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提名,经院系评选、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批准。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每学年一次,与学年总评同时进行。
5.对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证书。
(二)单项奖学金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获得专利者,由学校按规定予以奖励并颁发证书。经学校组织或授权,参加安徽省或国家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取得名次或奖励者,在精神文明或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根据情况,及时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证书。学生在不同级别的同一类活动中获得多个名次或奖励者,不重复享受。 二、资助金
(一)减免学费
1.学校对孤儿、烈士子女等经济特别困难、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给予全部或部分学费减免,于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办理。
2.学校从学生所交学费总额中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特困学生学费减免。学生凭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奖贷评审领导小组和校奖贷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并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办理。
(二)勤工助学基金
为帮助表现积极、学习成绩良好、生活水平明显低于一般水平的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按学生所交学费总额的3%拨出专款用于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照“以工代赈、劳有所得、资助学业”原则,既考虑到学生的生活困难,又要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资助学生。
(三)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按60元/生·年的标准设立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工作处和院系按比例分配使用。
三、国家助学贷款,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奖学金、安徽省兴皖育才高教奖学金、孙越崎奖学金、孙大光、张刚奖助学金、新集集团奖助学金等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命名的奖学金和资助金,其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资助金的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应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停发资助金,停发日期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下一个月起执行。
(二)未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不能享受奖学金和资助金。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和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