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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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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20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审计大学。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87,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性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是唯一以“审计”命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为我国审计高等教育发源地之一,始建于1983年,2007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获批为全国首批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成为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江苏省共建高校,2013年获批为硕士学位(学术学位)授权单位,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南京审计大学。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审计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经教育部2020年正式批准,由南京审计大学和法国SKEMA商学院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联合审计学院,采用“4+0”学制,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对符合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京审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南京审计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SKEMA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务委员会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新开设四个中外合作办学“4+0”学制专业,文理兼招专业为审计学(120207H)、金融工程(020302H),理科专业为工程管理(120103H)、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20102H)。面向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四川等11个省市招生,今年招生总计划300人。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本年度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英语、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有良好的普通话基础,无口吃及语言障碍现象。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理科类、文科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科类要求如下:

文理兼招类——审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PPE)]、金融学、保险学、信用管理、投资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税收学、贸易经济、法学、法学(法务会计)、法学(法务金融)、[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新增中外合作办学审计学(120207H)、金融工程(020302H);

文科类——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

理科类——物流管理、金融工程、电子商务、经济统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统计学、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工程造价、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新增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20102H)、工程管理(120103H)。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内录取办法:

1.对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本一普通类专业需达到BB;本一[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审计学(120207H)、金融工程(020302H)、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20102H)、工程管理(120103H)需达到BB;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2.对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分(AA加1分;A+加1分;AA+加2分;A+A+加4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奖励分后进行排序,再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安排专业(即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同分情况下,理科考生按数学(含附加分)、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数学分(含附加分)排序;文科考生按语文(含附加分)、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语文分(含附加分)排序。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外录取办法:

1.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即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同分情况下,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总分排序。

2.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须符合生源所在省(市)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5.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等,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学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具体参照苏价费[2014]136号。其中,审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工程管理4个专业学费为5720元/年,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专业学费均为5500元/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学费均为5800元/年,其它各专业学费为52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26000元/年。具体参照苏价费[2005]210号。中外合作办学审计学(120207H)、金融工程(020302H)、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20102H)、工程管理(120103H)56000元/年,具体参照苏发改收费函[2020]306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600-1500元,具体参照苏价费[2002]369号。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为其成才提供更好条件,除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等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外,我校还制定了奖学金及优秀新生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审计长奖学金(国家审计署设立) 10000元/人、校长奖学金5000元/人、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优秀学生奖学金200-2000元/人等奖项,学生获奖(助)学金面为60%左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部分专业类:1.金融学、保险学、投资学、信用管理、金融工程2.财政学、税收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3.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4.数学与应用数学、经济统计学、统计学、金融数学5.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等实行“大类培养”,排名在本专业前50%的学生,大二下学期可申请在专业类内调整同批次专业。具体遵照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并按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邮政编码:211815

        招生咨询电话:025-58318196、58318198

        中法合作办学专线:025-58312946、58313806

        电子信箱:zsb@na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8313807

        招生监督邮箱:jjjb@na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na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na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南京审计大学招生在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审计大学学务委员会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审计大学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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