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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高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高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福建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92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数的22%左右。
第三条高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财政与学校共同承担(其中:财政承担76%、学校承担24%),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学校承担的资金从每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3个等级。高职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经学校认定为“其他困难”及以上资助档次的学生,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享受校级或社会资助,具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
第五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第六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五年专”中四、五年级的学生及在校“三年专”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个人申请学生自行下载“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按要求进行注册及完善信息;需要进行贫困认定的学生,根据系统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家庭个人情况并提交贫困佐证材料照片。
第十条  系级审核、民主评议、辅导员审核学生申请信息,并组织民主评议。辅导员统计民主评议信息、计算排名差异,并提交所在系审核。所在系审核学生申请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对排名差异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文件规定对学生提出的认定申请和系意见进行审核,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并结合各系家访结果形成初步贫困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年度贫困学生建议名单及认定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上学年申请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重新申请、审查并上报。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文件规定助学金分10个月,逐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议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助学金评审、发放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由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制定本系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
第十七条  如发现学生申报助学金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高职国家助学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19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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