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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 
6.
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五年专”中五年级的学生及在校“三年专”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成绩要求: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排在同年级同专业40%以内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系贫困学生数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分配各系推荐名额。
第七条 各系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校特等奖学金。
第九条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各系需成立以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通过系党政联席会议,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文件规定对系级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具体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学校审定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贫困学生。如发现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其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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