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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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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哈尔滨工程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国家“双一流”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为150001。

第三条  学校是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院校,招生类别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联合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包含船舶与海洋工程(联合学院)、轮机工程(联合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工程(联合学院)四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均在本校就读)。

第六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还将获得南安普顿大学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及占全国生源总量比重、生源质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调档比例事宜。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联合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0%-105%调档,对于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不加试口语。

第十八条  学校土木工程(中外联合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联合办学)、材料物理(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船舶与海洋工程(联合学院)、轮机工程(联合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工程(联合学院)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5分。以上专业主要以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慎报。以上专业只招收有志愿考生。以上专业均不加试口语。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总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智慧海洋学院(未来技术学院),面向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智慧海洋未来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选拔优秀新生进入智慧海洋学院学习,实行动态进出、本硕(博)贯通培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hrbeu.edu.cn,咨询电话:0451-82519740。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451-8251961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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