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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西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西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山西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0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
坞城校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大东关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红沟南街36号
东山新校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东街63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西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山西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山西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制定分省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文史、理工类:
1.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艺术、体育类:
我校使用生源省(区、市)统考或联考成绩,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办法为根据各行当计划(详见当年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填报志愿指南》)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音乐表演专业器乐类考生兼报,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音乐表演专业各行当、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计划有缺额,则调整至音乐表演专业,调整原则为声乐、钢琴、小提琴、二胡可增录2人,其余每个行当(琵琶、古筝除外)可增录1人。音乐学专业仅限我校音乐表演专业招生的各行当考生报考,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办法为根据男、女生计划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3.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和书法学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
4.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7+专业成绩×0.3。
5.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
6.同分考生按以下办法排序录取:
按照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类):①综合成绩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成绩之和
按照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①专业成绩②文化课总分③语文、英语成绩之和
按照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①文化课总分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成绩之和。
7.我校对舞蹈编导和体育教育专业的男女生计划数有具体规定,详见当年填报志愿指南中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法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改学英语。
第二十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山西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山西大学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原贫困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 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大学校长黄桂田。
第六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动力类、土木类、工程造价、机械电子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和软件工程专业新生报到地点为大东关校区,预计于2021年底整体搬迁至东山新校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山西大学网址:http://www.sx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bkzs.sxu.edu.cn
电话:0351-7018101 7011886 传真:0351-7018101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山西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030006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西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