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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奖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年12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年800元;
单项奖学金,名额不限,每人每项每学年500元;超过5人的团体单项奖,每人每项每学年100元。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四、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六、学院单项奖学金设有:品行单项奖、学习单项奖、文体单项奖、社会实践单项奖,具体评审条件如下:
(一)品行单项奖:
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学习单项奖: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3、参加市级及以上知识竞赛、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院级各类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获得者;
4、获院级认定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汇总》目录中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文体单项奖:
凡参加市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者;院级各项文体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四)社会实践单项奖:
在市级及以上各项重大学生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并获奖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二、无故未按时缴纳学费者;
三、无故不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四、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院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审办法,按《学生质量综合评估办法(暂行)》(院发〔2018〕16号)执行;单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个人根据评审条件向班级学生质量综合评定小组进行申请;
二、班级初审
各班学生质量综合评定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质量综合评估评审小组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学生质量综合评估评审小组审核确认后,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名单后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学院审议
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学生名单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二条 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
第三条 院长奖学金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学生的院级最高荣誉,每学年评选十名,每人奖励8000元。原则上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条 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连续两年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职业技能大赛、文体活动;
5. 获得过学院“十佳大学生”或“十佳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6.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表彰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班级提名
各班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提名候选人,经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同意,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
2.二级学院考察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对班级提名进行考察,确定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3.学院审议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召开院长奖学金答辩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院长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条 院长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的有关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修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小组。资助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三年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须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学金,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过学院“十佳大学生”或“十佳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5.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须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的综合排名为40%以前,无不及格门次,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须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人数与奖励金额
第六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按照应助尽助的原则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按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按照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月230元,每年均按十个月发放。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9月份,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召开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评选公开答辩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民主评议会,且参会的学生3/4以上同意方可推荐。
3.评审小组初审。各二级学院资助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初审,经3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初审通过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生事务办公室。
4.学院审定。国家奖学金评选经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选实行等额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汇总材料,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全院范围内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缴纳学费及日常生活开支,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奖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奖助期间发生违法或违纪行为者;
2.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申 诉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候选人情况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帮助更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小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特殊困难补助津贴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津贴主要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学院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读学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相关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四)由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助情况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不予批准其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一)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第九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如实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评定推荐。班主任根据申请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定,填写认定意见后,将《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和学生申请证明材料报送本二级学院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三)各二级分院审核上报。资助评审小组审核班主任评定意见及学生申请材料,填写二级学院认定意见,将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复审后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提交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将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六)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确定后的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建档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资助。
第五章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时间及发放标准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时间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于每月的中下旬发放。
第十一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每生每学期最多申请一次,发放标准应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一般按每人每次1000元(一般困难)、2000元(困难)两个档次进行资助;特别困难者可由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每生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获得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如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全额收回补助,并取消今后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津贴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