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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三明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务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明学院义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师范类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15%左右的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同等条件下,按义工时长排序确定人选,表现优异者优先考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助学金人数和助学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助学金人数(M)=在校生人数*20%。
助学金金额(N)=M*1/4*0.4+M*3/4*0.25(万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校学工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比例,划定本学年资助计划,由各二级学院统筹安排。所有通过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同学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校学工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填写《福建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申请表》,形成评审报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下述资助原则每月开展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一般应主动提出申请。
2.义工服务原则。义工服务质量优先,义工服务时长优先。
3.差异性原则。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根据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负担和义工服务情况,也为了照顾到资助范围,原则上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困难学生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8000元。这里所指资助包括奖、助、减免、社会捐助所获得的资助。
4.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每月将本学院助学金发放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二级学院、校学工处、计财处各一份存档,电子材料一份)报送至校学工处审核汇总、公示后,经学工处、计财处、校领导审定,由计财处将助学金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师范类助学金的评审、发放
第十条 师范类助学金以全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班级为单位,按每生每月80元(体育专业86元)标准定额到各二级学院,根据原办法进行评审、发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范类助学金不发或停发:
1.因违纪受校行政处分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不同程度,分别停发该生三、四、六、十二个月助学金;试读生试读期间不享受师范类助学金(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除外);
2.试读生试读期间不享受月助学金;
3.因学分不足被编入下一年级,一年内不享受月助学金;
4.留级生留级期间不享受月助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若学生未收到助学金,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诉:
1.学生个人到银行打印账户明细单;
2.经所在学院学生科、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学工处;
3.由校学工处签署意见后,交计财处办理。
第十四条 在受助期间,学生如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学校将暂停或终止其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明院办〔2013〕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三明学院学工处、计财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