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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莆田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参评资格或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当学年度已发放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者;
(二)平时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者;
(三)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当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
(四)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照评定条件,提出通过由“福建助学”app系统、“信息比对认定”等认定后统一切线产生的享受国家资助的初步名单,经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的评审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发放助学金,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若出现正式离校(休学、退学、入伍等),学校将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及上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莆田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莆院学〔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