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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材函〔2019〕10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统称为莆田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还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对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对象提出评审意见。
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服义务兵役的除外)开始不再具备本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成绩要求: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国家奖学金。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本科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上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者;
(三)上学年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九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下发评选通知,将评选名额下达给各二级学院。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通过福建助学APP系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对照评奖条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名单,通过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初步名单汇总整理报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之后,应及时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证书,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莆田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莆院学〔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