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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莆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统称为莆田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还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对象提出评审意见。
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年级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者;
(六)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排在同年级同专业40%以内且参评当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上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者;
(三)上学年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九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下发评选通知,将评选名额下达给各二级学院。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通过福建助学APP系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对照评奖条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通过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初步名单汇总整理报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后,应及时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证书,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莆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莆院学〔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