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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2021奖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引导、激励、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高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各奖项由我校出资设立。
第三条 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不含教师教育类学生);专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教师教育类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不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优秀、专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的确定以综合测评为基础,参照各科成绩及表现分综合评定。申请优秀、专业奖学金的条件为:
1、具备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2、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2%,且各科成绩优秀者,可参加优秀、专业一等奖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5%,且各科成绩优良者,可参加优秀、专业二等奖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在前40%,且各科成绩良好者,可参加优秀、专业三等奖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在前90%,原则上各科成绩合格者,可参加专业奖学金四等奖的评定。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共设立9个项目,申报条件为:
(1)社会实践奖学金: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认真撰写有价值的社会实践论文或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2)精神文明奖学金: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励志成才、携笔从戎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在校内外产生良好影响;
(3)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且原则上各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可申请该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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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语学习优秀奖学金:在第三学期之前,以优秀成绩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的前100名(仅限三年级学生参评);
(5)科研创新奖学金:在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创作、发明专利、科研论文取得突出成绩;
(6)社会工作奖学金:担任校、院(系)各级学生工作的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对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有突出贡献;
(7)体育活动奖学金: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积极组织并参加学校的各种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为学校体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8)文艺活动奖学金: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文艺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前八名,(集体项目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学生文艺活动,对校园文化、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
(9)新生培育奖学金:新生积极投身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学生党建、学风引领、心理健康宣教、团学组织建设、班级管理中取得良好效果或突出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学分而延长学籍者;3、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等)未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者;4、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
第六条 等级、金额及比例
1、优秀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18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非师范生总数的8%;二等奖12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非师范生总数的10%;三等奖800元/年/人, 评定比例为在校非师范生总数的15%;2、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四等奖:
一等奖24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8%;二等奖18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10%;三等奖12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20%;四等奖8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45%;3、单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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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单项奖学金评定名额为100名(精神文明奖学金除外),奖金为500元/年/人。
(2)精神文明奖学金名额依具体情况而定,奖金为500元/年/人。
(3)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依成果而定,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取其高档。团队获奖按项目奖励,原则上只奖励主要参加者(获奖证书前三署名),奖金发放比例为4:3:3。
等级及金额 | ||||
参赛项目(期刊类型)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 | 3000 元 | 2000 元 | 1500 元 | 1000 元 |
市级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 | 1000 元 | 800 元 | 600 元 | 500 元 |
SCI、EI、CSSCI 及国内权威核心 | ||||
期刊(学校认定)上发表有较高学 | 第一作者:1000 元, 第二作者:800 元 | |||
术价值的论文 | ||||
国内核心期刊(学校认定)上发表 | 第一作者:800 元,第二作者:600 元 | |||
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 ||||
科研学术专著(正规出版社) | 第一作者:1000 元,第二作者:800 元 | |||
(4)新生培育奖学金限二年级学生申请,具体细则制定由良乡基础学部、初等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历史学院负责,相关院系配合做好评审工作。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优秀、专业、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在十月中下旬进行。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申报其中一项单项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根据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个人年度总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表》等或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3、院(系)初审。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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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初审获奖名单进行整理并填写《学生信息统计表》、并与《申请表》、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等报学生处审核。
4、学校审定。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优秀、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将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奖学金一般在每年11月底或12月初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
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党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