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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协调和管理。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优先照顾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初学校根据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岗位设置计划,结合我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和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制定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览表》,确定各单位岗位个数和用工人数并挂网公布。各单位依照确定的岗位和人数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和汇总。固定岗位的设岗时间一般为一年。
临时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两周,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设岗时间由用工单位拟定,并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表》交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岗位管理
    用工单位应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对受聘学生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纪律、职业素养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等。受聘学生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各用工单位应对学生严格管理,并记录考勤。用工单位根据受聘学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勤及考核结果报送学工处,纳入综合素质测评指标,酌情加分及减分。
    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1.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2.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3.学生力所能及;

    4. 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 用工招聘原则
    勤工助学岗位用工按照贫困学生优先、有岗位专长者优先、学有余力者优先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用工部门集中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凡我校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反法律、校纪校规行为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已进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 招聘程序与要求

    1.每年初学生工作处将《关于做好本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聘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校园网公布、要求用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报《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

    2.学生工作处完成最新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的审核和汇总,提交领导同意即时生效。

    3.用工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岗位自行招聘,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用工单位提交《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生证和申请表到用工单位报名面试,用工单位根据学生的意愿和空余时间、工作岗位要求择优聘用,原则上须为在库贫困生(录用非贫困生应附聘用说明),且一人一岗(临时岗位除外)。
用工单位应将拟用工的学生名单及其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留存在本单位备案。未经中心审核的学生勤工助学薪酬由用工单位支付,不由学校支付。
    4.用工单位根据需要与学生签订《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合理安排具体的工作任务,帮助受聘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指导受聘学生合理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受聘学生要在认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一条 用工时间

    1.用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至期末复习考试前(寒暑假用工例外)。用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排。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周六、周日除外),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酬金发放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校内岗位的特点,确定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并于招聘前公布。其它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工单位商请校学生工作处确定。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发。各用工部门每月20日前后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报表》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制作学生薪酬签领表,学生完成银行卡号确认签字后汇总造册提交财务处按月发给工酬。
    校内用工单位当月逾期未报送领款表的,原则上顺延至下月办理。
    未经备案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支付其酬金。
    第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其校内勤工助学:
    1.当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因勤工活动造成学习成绩下降(有两门及以上功课补考)者;
    3.上一学期勤工活动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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