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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体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除学生工作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管理,不得私自进行。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目的是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使这项工作走向经常化、规范化。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开支。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须从严掌握,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需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
第十四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一个岗位报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凡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不属此管理办法之列。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确定由用人部门事先确定申报,以学生工作处正式审批件为准。
第十七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2元。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部门需填写《学校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登记表》,留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照学校制定的岗位工作量酬金每月发放,原则上固定岗每月400元。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在学生工作处报名登记,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由学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2.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提出申请,填写表格,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批示。还可以采取指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各处室也可向学生工作处推荐。
3.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与学生签订《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方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5.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应定期检查、监督校内勤工助学的情况。学生在从事校内相关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自觉服从学生工作处的管理。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同学,属违纪行为,不在此章节管理范围,学校不对其行为负责。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之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其程序是:部门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公示——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订的有关协议、义务,否则学生工作处有权扣发甚至停发其报酬,取消资格,学校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纪律者,取消该生当学期的奖学金、评优等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俭学岗位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勤工助学地点(场所) | ||||
勤工助学地点有关参数 | 面积(㎡) | 座位数(个) | 电脑数(台) | |
岗位职责 | ||||
岗位要求 | ||||
申请部门拟需人员数(个) 原则一个岗位只能安排一人 | ||||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日工作天数 | 合计多少小时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申请部门校领导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工作处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学生工作校领导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岗位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贴 照 片 处 | ||||||||||||||||||||
政治面貌 | 专业、年级 | ||||||||||||||||||||||
学号 | 宿舍地址 | 联系电话 | |||||||||||||||||||||
银行卡卡号 | 应聘时间 | ||||||||||||||||||||||
应聘部门 | 应聘岗位 | ||||||||||||||||||||||
专长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在校每月平均消费 (元) | ||||||||||||||||||||||
在校期间获奖、助情况 (获奖名称,时间,金额) | |||||||||||||||||||||||
可用于勤工助学的时间 (没有课的时间打钩即可)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
系部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电话: | 用工单位意见 | 岗位名称: 上岗时间: 面试结果: 负 责 人: 盖 章: 联系电话: |
填表要求:
1.此表可复印,由申请人填报。
2.本表内“银行卡卡号”栏,应准确填写本人有效银行卡卡号。
3.“处室意见”由各班主任填写。
4.“用工单位意见”栏由用工单位填写,“岗位名称”应填写应聘学生具体工作的岗位;“上岗时间”应填写该生每周上班的具体时间,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学生工作处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