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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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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贷勤补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奖助等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6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理念:突出立德树人。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跟踪教育与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以奖代补、帮扶贫困”的原则,对所有奖励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合理使用,坚持保障性资助与激励性奖励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激励帮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适用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项目及经费管理。学生奖助学管理的项目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学费补偿、减免学费等;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的政策性奖、助、补、免等资金以及学校按照事业收入的4%提取的资金、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资金等;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奖助学管理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审批所有获奖、受助、勤工俭学等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奖助勤免补等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评选审核等工作;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获奖、受助、勤工俭学等学生的推荐、初评、公示、上报和经费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助贷勤补免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 各类奖项所评选的名额或指标不得超过本规定,如符合条件的人数达不到额定标准则按实际人数评选。

第九条 评选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奖助贷勤补免项目):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处分已经解除者可申请);

(三)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四)文明守纪、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打架、抽烟、酗酒、醉酒、赌博、晚归、未归、参与不良网贷、做不良网贷中介、违规使用电器等不良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1、在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比赛中的获奖者;

2、有特殊技能、特长并为学院获得荣誉者;

3、担任校、院学生干部、军训教导团成员工作认真,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国家奖助贷免补政策及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助免补项目及标准

类  别

申请人类别

奖助学金额

国家奖学金

三年制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8000元/生

一次性发放

励志奖学金

三年制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5000元/生

一次性发放

助学金

三年制高职全日制学生

2000~4000元/生

分两次发放

中职助学金

五年高职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

2000元/生·年

(15年春季学期起)

中职免学费

五年高职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

2400元/生·年

高技助学金

全日制高级技工一、二年级学生

2000元/生·年

高技免学费

全日制高级技工一、二年级学生

3200元/生·年

在校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按照国家兵役政策应征入伍,可获得已完成学年的基本学费补偿

基本学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全日制在校高职毕业生按照国家兵役政策应征入伍,可获得在校三年的基本学费补偿

基本学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退役士兵复学学费资助

退役后回校复学的原在校生,可获得入伍时剩余学年的基本学费

基本学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退役士兵考学学费资助

退役后考入我院的高职学生,可获得在校三年的基本学费

基本学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及标准

助学贷款

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三)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

除符合评选通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该学年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2)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该学年总成绩在年级排名前五名,考查课良好,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除符合评选通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该学年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该学年总成绩排名班级前5名,考查课合格,无不及格科目;

(3)家庭经济困难,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3、国家助学金

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和五年制大专第四、五年级在校生,除符合评选通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该学年思想品德考核良好;

(2)该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科目者原则上不予评选;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奢侈消费或超前消费;

(4)已在省资助系统贫困学生库里建档;

(5)破格评选条件。在本年度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含重大疾病),或学生本人出现重大疾病,经济负担重大者,可破格评选;凡申请破格评选的学生需向二级学院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院部召开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再返回班级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先进个人奖项

1.卓越奖

(1)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2)评选条件:品德高尚、在生活、学习、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感人,为学院发展做出了不平凡的事迹或者突出贡献,能体现中国传统美德、良好社会风尚或时代精神,如:获得国家级重大表彰奖励、权威认定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

(3)评选名额:每年全校不超过10人;

(4)奖励标准:5000元/人。

2.崇德奖

(1)奖励对象:年度十大文明标兵、十大校园孝子、十佳杰出青年;

(2)评选条件:见各类别评选文件中的评选条件;

(3)奖励标准:1000元/人。

3.自强奖

(1)奖励对象:学校全日制在校贫困学生,残疾、重病学生;

(2)评选条件:

①学年成绩排名专业前20%;

②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身残志坚、励志成才;

(3)奖励人数:每年不超过10名;

(4)奖励标准:1000元/人。

4.乐学奖

(1)奖励对象:全日制高职大专大二、大三学生。

(2)评选条件:

① 本专业学年成绩年级排名前2%者;

② 本年度成绩在本年级排名比上年度进步名次在人数的30%以上者。

(3)奖励标准:500元/人。

5.技能奖(含各类专业技能、创新创业、体育、文艺等竞赛)

(1)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 依据《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类竞赛奖励办法》执行。

6.敬业奖

(1)奖励对象:优秀学生干部(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十佳寝室长、优秀寝室长、优秀学习委员、“阳光天使”优秀心理委员、优秀军训教导团成员)、优秀团员等(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6%);

(2)奖励标准: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200元/人的奖品;优秀团员,不超过100元/人的奖品。

(二)“杰出团队”奖

1.奖励对象:依据先进班级(雷锋式班级)、红旗团支部、“7S”标兵寝室,到课率标兵班级、优秀学生组织、优秀社团等;

2、奖励标准:

(1)省级先进班级、红旗团支部:1500元/班;

(2)先进标兵班级:1000元/班;

(3)先进班级(雷锋式班级)、红旗团支部:800元/班;

(4)“到课率标兵班级”(全院年度排名前10:学生处抽查数据和督导检查数据各占50%),500元/班;

(5)优秀学生组织、优秀社团(每年各评3个):300~1000元/个,具体标准为30人以下的团队300元,超过30人的组织按每10人增加100元的标准计算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元;

(6)“7S”标兵寝室(每年50间):400元/间;

(7)“7S”文明寝室(每年100间):200元/间;

(8)其他各类获批的院级比赛(如学生田径运动会、篮球赛等)获奖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集体最高奖励不超过800元、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300元/人。

(三)“特殊贡献”奖

1.奖励对象:提供有价值线索或当场制止校园内即将发生的涉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学校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当事人。

2.申请程序:依据事件大小和贡献大小,经事件主管部门或责任部门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奖励标准:200~5000元。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金项目

(一)勤工助学金

1.助学对象:所有在校大学生

2.助学形式:

(1)教室保洁员勤工助学。具体见《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湘工职院发〔2016〕100号);

(2)军训教导团勤工助学,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实施。

(3)招生宣传助学活动,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实施。

(4)其他各类学生勤工助学项目。依据不同工作类型和劳动强度给予勤工助学金,实行一事一议。

(二)“雨露”助学金

1.助学对象:学校在校大学生本人突发疾病、突发意外造成重大经济负担的贫困学生。

2.助学形式:现金资助。

3.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或家长提交书面申请和具体的支撑材料到辅导员处,辅导员组织班委会核实把关提交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学生实际情况申请资助额度,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给予资助。

4.资助标准:5000~20000元/人。

(三)“暖心”助学金

1.资助对象:学院在校大学生中的特困学生;

2.资助形式:

(1)暑假特困生走访,深入家庭资助;

(2)校内特困生走访,五四青年节深入学生宿舍慰问。

(3)父母来校协助教育指导学生,经审核该生属于贫困学生或突发意外状况学生,经上报审批,学校报销往返路费。

3.资助标准:

(1)暑假走访30名左右的特困生:1000~4000元/生(视家庭困难情况);

(2)五四青年节深入学生宿舍慰问特困生100名左右:400元/生;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

1.申请对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部分或全额减免学费:

(1) 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

(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2、申请条件(先必须符合通用条件):

(1)学习成绩年度全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在班级排名前20%,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新生入学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

3.减免范围限于学院按规定统一收取的基本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等应该缴纳的其它杂费。  

第十四条  “阳光”奖、助学金

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项目,如企业或个人无相关要求,经费纳入到学校奖助基金统一管理;若有相关要求,则结合学校奖助学金评定标准,一事一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奖、助、免评选程序

1.政策宣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广泛做好奖助免工作的宣传。辅导员必须召开专题班会,详细解读宣传奖助免评选政策、申请条件、指标数量等,确保学生人人知晓。

2.学生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老师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3.资格审查: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干部代表3-5人,非贫困学生代表3-5人组成,以下同)对提交申请的所有学生进行认真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提交班级大会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者当面告知其原因;

4.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召开专题评议班会,选派学生代表(未提交申请书的学生)在班会上介绍班级初审通过人员的基本情况,然后全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被推选名单,并做好班会记录。

5.班级公示:班级确定推选名单后,在本班指定场所公示5日。大一年级在晚自习教室公示;大二年级在班级各寝室公示;大三年级在校的班级在班级各寝室公示,大三年级不在校的班级在班级群中发布公告。

6.二级学院审核公示: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向二级学院提交奖助学金推选学生名单及评审表,二级学院召开院务会进行审核并在本学院教学区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校审批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所有拟获奖受助的学生信息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在学校宣传栏内或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集体奖项评选程序

1.自我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班级或团体由辅导员或指导老师组织申报,填写评审表,并提交评选材料(一式两份);

2.部门审核:各部门、二级学院进行严格审查,按学校规定的比例评选出优秀集体,申报材料提交至该奖项评选组织部门。

3.学校审定:评选组织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上报审批。评选组织部门将批准的优秀集体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存档。

第五章  费用发放

第十七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同时获得多个奖励者按最高获奖金额发奖。每年通过“年度表彰”、“五四表彰”、“新生军训表彰”等形式进行集中颁奖表彰,并通过学校网站、校报、宣传橱窗、广播站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典型事迹。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造表,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打入获奖、受助学生个人账户或在颁奖现场颁发给当事人、集体(团队)负责人。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协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二级学院应确保学生信息上报准确无误;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确保奖助学金及时如实发放到位。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类奖、助、免项目评选工作应该公开透明。在推选过程中,宿管老师、任课老师及相关部门人员等拥有否决权。如反映被推选学生有不符合评选条件或严重违纪表现,经核查属实,取消被推选者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各类奖、助、免项目的申请、评定、发放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此类情形,一经查实,学校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审资格、停发和追回所发款项,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以各种名义私分、克扣各类学生奖、助学金;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各类奖、助学金用作其他用途。对违犯本规定,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所有受助学生必须是入库建档的贫(特)困学生,具体标准详见《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贫(特)困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了帮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凡拟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  凡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举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处受理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

第二十六条  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申请资助,须由学生本人或相关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报告,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不得重复使用学校经费开展同类资助项目,但二级学院创收经费可用于资助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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