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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的三级部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上标准以当年国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染发、烫发、抽烟、佩戴金银首饰、穿名牌服饰、将学费用于购买电脑等相关贵重物品、经常下饭馆吃饭者等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指标,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享受助学金资格学生人数并综合考虑各二级学院学生规模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评审通知;
2.符合资格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所在班级对申请同学进行评议推荐;
4.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学生代表(每个寝室1人)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被评议者实行回避制度)共同议定拟建议名单,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办;
5.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综合考察初步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过程必须有相关记录。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未经学校认定,没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学校发布的《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铁院政[2007]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