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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我校在籍在校内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领导下,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后勤处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学生参与勤工助学表现情况纳入学期操行评定,并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2.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育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初填写《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见附件1)向学生资助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内各用人部门或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3.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领取并填写《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及用人部门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十六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学期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4. 岗位管理、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十九条 学生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应限于课余时间和假期,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如要终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学期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校内设岗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400-600/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10/小时。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前提下,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校内设岗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签到考核表》(见附件34)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按照考核情况及报酬标准按月发放报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督促用人部门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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