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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7〕1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评定期间未受纪律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积极参加班级、系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勤奋学习,努力上进,上学年所修科目无补考、无重修(大一学年对成绩不作要求);
(五)无力完清学费,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减免金额与对象
(一)减免全部学费
1.无经济来源或极少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特困供养学生、重度残疾学生(1-4度)、父母双方重度残疾(1-4级)。
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高额治疗费用,已欠大额外债,无力支付学费。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父母重度伤残、死亡(失踪)或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
4.其它情况导致无力支付学费的。
(二)减免5000元学费,减免比例不得突破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的3‰。
1.父母一方重度残疾(1-4级),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2.父母患重病或遭受较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3.家庭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较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成员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4.其它情况导致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三)减免3000元学费,减免比例不得突破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的5‰。
1.家庭成员(同一户口薄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较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较大治疗费用,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2.父母均在偏远贫困农村务农,且劳动能力弱,也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3.单亲家庭,抚养方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同,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第六条 减免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10月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根据评审条件,综合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日常消费情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认真评议,提出拟评名单与等级。
拟评结果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三)各系评审。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系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各系报送材料审核,提请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学院评审。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召集会议,集中审议,提出学费减免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院务会审定。
第七条 学院下发减免决定,公布学费减免名单与减免金额。财务处根据减免决定,与学生办理学费结算手续。
第八条 各系要加强减免学生的后期管理与教育,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以优异成绩回报学院的关怀,奉献社会。
第九条 学费减免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追回减免金额,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纪检监察(审计)处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费减免金额计入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修订)》(建工职院办〔2017〕134号)同时废止。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