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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资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奖学金从学院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出,用于奖励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院级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院级奖学金参评范围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院级奖学金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其中特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参评范围总人数的5‰,奖励金额3000元/生/学年;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参评范围总人数的2%,奖励金额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参评范围总人数的6%,奖励金额15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参评范围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1000元/生/学年。各等次择优评选,均不得突破相应比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院级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卫生习惯。
(四)成绩优良,上学年所修课程无补考、无重修,且符合各等次要求:
1.特等奖学金。需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上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9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为70分及以上,体育成绩良及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或本年级本专业)前15%。
2.一、二、三等奖学金。上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或本年级本专业)前30%。各等级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定。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评定: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上学年至评定期间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班、团干部不履职履责;
(四)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院级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提前告知。每年9月开学时,辅导员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告知学生申请与评审时间节点,提前完成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做好院级奖学金评选的基础工作。
(二)个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按奖学金评选条件进行评议,提出拟评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四)各系评审。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民主评议小组拟评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对各系上报材料审核,提请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六)学院评审。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集会议,集中审议,确定院级奖学金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院务会审定。
第五章 表彰与发放
第九条 获得院级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行文表彰,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由财务处在评审结果下发后一次性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条 学生所获奖励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实事求是,评选环节层层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各系和学生工作部(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申请学生弄虚作假的,查证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荣誉,停发奖学金,已发放的全额追回,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纪检监察(审计)处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