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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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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个人在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用于用于奖励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称原则上定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XXX奖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奖励范围、金额、评选具体条件与办法等相关事项根据捐资单位(个人)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来确定。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名义动用。捐赠款项入该账户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分为A、B两类。面向全院(或部分系)的为A类奖助学金,面向单一系(或专业)、订单班的为B类奖助学金。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或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设奖方代表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领导和监督社会奖助学金筹集、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院评审领导小组、系评审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一)院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各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组成,负责A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二)系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组成,负责A类奖助学金的初审和B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B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为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参评范围学生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5人(须为奇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在参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无异议后确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提出拟评名单及等级,报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期(或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积极组织或参与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学习刻苦努力,评选学期(或学年)内所修课程无补考、无重修。  

(四)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五)符合社会奖助学金协议或合同中提出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评选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三)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A类奖助学金在系评审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报捐赠方审核确定。  

第五章  表彰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下发表彰决定或评审结果,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设奖单位要求召开表彰大会或颁发仪式。A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B类由主管系组织。  

第十四条  A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造表, B类奖助学金由主管系造表,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除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评选环节层层公示,接受师生监督。院评审领导小组和系评审工作小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对申请学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荣誉。纪检监查(审计处)对评审、发放过程全程监管,对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受助者必须履行相应奖助学金中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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