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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院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落实国家、重庆市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又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审核和管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或所带班)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班级(或多个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整理、汇总学生申请材料,签署民主评议小组意见,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或所带班)学生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5人(须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五)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费标准、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父母见义勇为牺牲、学生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收入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家庭成员(同一户口薄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同的。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认定为比较困难:  

1.家庭成员长年患大病,需自行承担较大医疗费用;  

2.家庭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财产较大损失或人员伤害;  

3.父母务农且年迈,劳动能力弱,入不敷出;  

4.单亲家庭,抚养方收入微薄,入不敷出;  

5.父母下岗且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再从事其他工作,入不敷出;  

6.父母均在偏远贫困农村务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入不敷出;  

7.家庭适龄就学子女多,经济负担重,入不敷出;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同的。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家庭收入;  

2.父母下岗且无稳定收入,造成一定困难;  

3.父母均在偏远农村务农,另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收入微薄;  

4.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造成一定困难;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同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延期毕业等原因未在学院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九条  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要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综合运用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申请材料、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身份识别法。主要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二)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指对合法合规获取的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和利用学院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三)家访法。主要指辅导员、资助工作人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学生室友、学生家长等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五)申请材料或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通过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我院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六)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对采集的学生家庭基本信息,按认定量化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辅导员结合其他方法定性分析修正。  

(七)民主评议法。指民主评议小组和资助工作人员等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和学生在校支出与消费状况进行客观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其基本生活费低于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9月份进行,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不予受理。每学年第二学期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以下程序,全面、认真开展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每年6月底,辅导员向在校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做好认定准备;学生工作部(处)协调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学院学生资助手册,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每年9月开学后,学院通过资助工作专题会、资助中心网站和下发文件等方式通知、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和辅导员通过班会、学生群等方式向全体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    

(二)个人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必须先如实填写《学生家庭基本情况调查问卷》,该问卷为学院对学生家庭基本信息的采集。老生必须同时填写《学生在校消费测评问卷》,该问卷用于对学生在校支出与消费的测评。  

学生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辅导员不得要求学生开具证明,但学生可自愿提交真实可查的佐证材料,如病历、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学生申请过程中,辅导员对市教委下发的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要一一比对,重点关注。对知晓资助政策仍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辅导员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书写放弃理由(未成年学生由其监护人书写),签字后交学生工作部(处)存档。  

(三)民主评议。辅导员检查学生的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信息,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要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家庭收支、特殊群体、家庭地域、突发状况、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评议,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与困难等级。  

评议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民主评议结果要在评议范围内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天,以征求和听取同学们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如有异议,查实后应予以更正。无异议后由辅导员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写民主评议小组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和评议记录表一并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四)各系审核。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和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意见,如有异议应向民主评议小组了解详细情况,对拟认定等级不够准确的要予以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反馈给民主评议小组。经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与等级在认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中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反应,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要及时核查并予以书面答复。经核查属实的,及时做出调整;如反映情况不属实,要做好解释工作。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按要求将学生申请材料和系审核记录表、系认定结果汇总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各系上报材料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认定名单及等级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间,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反应,学生工作部(处)及时回应处理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及时做出调整,公开调整决定。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中,其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或家庭敏感信息和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资助“兜底”机制。每学年困难认定工作结束或每学期动态调整后,对市教委下发的相关部门新增的建档立卡、低保、孤残等贫困学生,以及因家庭遭受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在校学生,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进行简易程序认定和“兜底”资助,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要主动关爱学生,发现有家庭经济困难但学生本人并没有提出申请的,及时了解情况,对实属困难的要将其纳入认定范围。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掌握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及时帮扶。  

第十六条  各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新变化。  

第十七条  各系要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纸质档案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电子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和开除学籍)、接受各项资助及奖惩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查处理并回复,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并记入学生档案。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各系负责提前主动告知学生困难认定和资助政策,在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应自愿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各项资助评定的基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各系承担主体责任,对民主评议结果要严格审核,把好认定关,力求认定对象与认定等级精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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