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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芙蓉校区、各二级教学院(部)、院属其他部门:

为落实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保基本、兜底线”落到真正经济困难学生头上,实现精准资助要求。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216号)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在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含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二级教学院(部)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学工部长、各二级教学院(部)党总支书记

成 员:学生资助中心主任、资助专干、各二级教学院(部)团总支书记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院(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二级教学院(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达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并报二级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8)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9)“建档立卡”、“低保户”家庭子女。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2.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3.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材料一并提交。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它证明材料,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期间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家庭经济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须再次提交材料,只需如实报告《家庭经济情况变动说明》。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扶贫手册、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疾病诊断书),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二级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按照“特别困难”认定。

3.二级教学院(部)审核

各二级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二级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责令有关院部作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教学院(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连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草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中心根据了解个人消费情况、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同时各二级教学院(部)也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6.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每学期暑假前,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教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复查,核实《家庭经济情况变动说明》的真实性。同时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院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接受资助后,困难情况已经缓解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高职阶段三年内不中断资助,但可降低困难等级和资助等次,确保不出现“脱贫复困”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二级教学院(部)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持续关注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并及时告知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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