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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负责民主评议工作。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由各院部学工负责人为组长,各班辅导员为组员,负责组织、审核本院部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统筹全校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部学工负责人、各班级辅导员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的贫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本人月生活费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遇突发性事件造成本人经济困难;
(三)本人因患疾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
(四)父母双亡、残疾或长期患病;
(五)本人属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帮扶对象;
(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一般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随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提交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始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有效的贫困证明交到辅导员处。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人主要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有效联系方式;
2.近两年家庭经济收支状况;
3.本人在校学习成绩、有无违纪现象、操行成绩等;
4.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状况及月平均(或日平均)消费水平;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班级评议
由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5~7人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申请学生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日常表现、日常开支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初步认定每位学生的贫困等级,同时形成每位学生的书面调查报告。
书面调查报告写清以下内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在校学习情况、消费情况、参加义工情况等其他要说明的内容。
初步认定的贫困学生名单和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院部认定工作小组。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院部审核
各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贫困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在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如对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调整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四)学校审核
院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表》(一式两份),分别交由院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建档。
第十二条 院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调整。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与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步更新。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入户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部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