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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领导,在学校纪委的监管下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制度优先,统筹兼顾。
第四条 财务公开,结果公平,程序公正,准确高效。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我校学生资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三)国家财政和上级单位下拨的经费;
(四)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第六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家奖助学金;
(二)学院奖助学金;
(三)突发性经济困难临时救助;
(四)学费减免;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补贴;
(六)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第七条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款项和管理。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到账首先进入学校学费收入账户,由财务处负责逐一落实到贷款学生个人。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别按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的发放应按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岗位、未经审批手续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贴或报酬。
第十一条 各院部应于每学期初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制发学费减免文件,学校财务中心在收费系统直接执行相应的学费减免额度。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