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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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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0年实行)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0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院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国标代码12688,学院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院办学地址:

石湖校区: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科华路28号 邮编:215009

书院校区: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20号       邮编:215002

第四条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11年,是一所具有百余年历史的省属公办院校,是江苏省首家卫生类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坐落于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古城苏州,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万人。现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眼视光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医学营养、会计、酒店管理等19个专业。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院面向江苏、安徽、福建、浙江、河南、陕西、山西、贵州、江西、广东、广西、甘肃、云南、四川、重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院名称为: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院根据当年招生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院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如因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计划,学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提档比例的建议要求确定最终当年提档比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医药卫生行业要求,除卫生信息管理、会计、酒店管理专业外,其余招生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院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录取类别、录取代码分类要求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以下原则:录取专业时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总分(语数外分数与附加分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比较其选测科目等级的高低。考生总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则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每门科目成绩(含附加分),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每门科目成绩(含附加分)。

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方面要求: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要求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项要求C级(包含C级)以上。对后三项单项达到A级且前三项均为合格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对外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以下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排序,遵循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江苏省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如下:1275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无选测科目要求;1472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要求2C(包含C级)以上;1582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无选测科目要求;1512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无选测科目要求。

学院对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必测科目成绩要求:5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结合校内公共外语课开设情况,建议报考我院的普通高考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医学类专科专业6200元/学年/生,

文科类专科专业4700元/学年/生,

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4200元/学年/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石湖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200元/学年/生,

书院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为800元/学年/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有完善的“奖、贷、助、补、勤、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等,还设有周氏优秀医护生医学教育奖学金、孙福林爱心奖学金、农工党前进慈善助学金、玉蕙奖助学金等社会捐资助学项目。为新生开设“绿色通道”,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不为学费发愁,帮助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爱心营养餐、关工委爱心助学金、“暖冬行动”、学费减免等多种帮困助学举措,针对建档立卡家庭、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持续加大帮扶力度,确保任何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通讯地址: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科华路28号 邮编:215009

招生咨询电话:0512-62693001 0512-62690106 0512-62693002

招生传真:0512-62690106

电子信箱:szwszhsh@szhc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2-62690387

招生监督邮箱:swjjjc@szhct.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szhc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院注册入学招生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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