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考早知道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福建高考早知道

[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校直通车

已有 810 位关注本校
院校登录

奖助政策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具体标准分三档,分别是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重点资助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系评定指标。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照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三)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审核。辅导员负责组建班级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成员、寝室长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其中评议小组的学生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评审期间学生个人需首先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含助学金申请书、申请审批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应证明材料)提交至本班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应首先对所提交学生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后,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助学金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需结合困难认定的困难档次确定申请学生预获得助学金的档次,民主评议时应注意保护申请学生尊严,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各班不得在班级内进行公选。评议结果需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时应注意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评议小组将本班助学金初选名单报送至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后,系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需在本系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必须满5个工作日,且公示时必须公布系部、学生处和纪检监察室三级监督电话和邮箱,以便学生有异议时反映情况。各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需按学校分配的指标等额评定,经系内公示后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需系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送《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推荐,组织进一步评审,每年10月上旬前提出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公示时必须公布学生处和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和邮箱,以便学生有异议时反映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中下旬,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的批复后,将批复名单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在受助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处理、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出国、保留学籍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指标分配、民主评议、推荐审核、评审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接受教师、学生的举报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发放过程中有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者,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纳入系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国家助学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796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