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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见附件)。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评定指标。
(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并审核。辅导员负责组建班级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成员、寝室长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其中评议小组的学生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评审期间由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推荐本班人选,推荐结果需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评议小组将本班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报至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后,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需在本学院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公示时必须公布学院、学生处和校纪检监察室三级监督电话和邮箱,以便学生有异议时反映情况。各学院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需按学校分配的指标等额评定,经学院内公示后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需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同时报送《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进一步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公示时必须公布学生处和校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和邮箱,以便学生有异议时反映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中下旬,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的批复后,将批复名单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指标分配、民主评议、推荐审核、评审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接受教师、学生的举报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出类拔萃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在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发放过程中有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者,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有关国家奖学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