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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
五、学校简介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始建于1955年。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秉承“厚德尚能励学弘商”的校训,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成为一所系统培养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天津市首批高职示范校。迄今,已为国家培养了15万余名毕业生,很多已成为企业骨干和商界精英。
学校现有海河教育园校区、河东校区及河西校区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被评为天津市最美校园(高职组)第一名。学校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8个二级专业教学学院(国际贸易学院、应用外语学院、营销学院、会计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旅游学院、广告学院、金融学院)和3个教学部(体育教学部、公共外语教学部、德育教学部)。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逾万人。学校拥有一支德能兼备的教师队伍。
学校不断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具有鲜明现代服务业特色的商科专业体系,学校积极推进分类培养教学改革,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了一批国内领先的实训实践基地,建成承载多专业、多岗位、全业务流程的综合实训平台,学生不出校门就能得到全方位的就业创业体验。
学校是教育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的“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市“一带一路”建设境外安全保障基地,海河教育园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商务服务基地,全国商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外语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校,牵头组建天津市商务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天津商务职业教育集团被认定为全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学校是天津市“十一五”“十二五”高水平示范校、“十三五”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和“十四五”天津市高水平高职院校,获全国“黄炎培优秀学校奖”。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是天津市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职业学校建设单位。学校与摩洛哥合作建成鲁班工坊,先后与英国、丹麦、韩国、泰国等20余个国家的院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累计培养了来自18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国际学生逾千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在学校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组织和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指导下有序开展,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元(6人间)。如以上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最终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专业志愿有相关规定,则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四条;其他省、区、市如果明确同分排序录取规则,按各省、区、市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录取的学生按照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4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及《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关于退役入(复)学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录取到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考生,在学期间结合其本人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等在第二学年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59655460
纪委电话:(022)59655318
邮编:300350
咨询地点: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