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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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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种类及比例

第三条优秀学生的种类及评选比例:

(一)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2‰;

(二)校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10%;

(三)院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院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的种类及评选比例: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

(二)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全院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

第五条校优秀毕业生(应届):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及评选比例:

(一)特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2‰;

(二)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3%;

(三)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5%;

(四)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10%;

(五)专业奖学金评比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六)单项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总人数的3%;

(七)新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新生总人数的5%;

(八)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自然班级总数的10%;

(九)校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寝室总数的10%;

(十)国家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比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社会团体、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评比按捐资单位(个人)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必须是校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业和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并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者;

(三)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四)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

(五)本学年获评五星级志愿者。

第八条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必须是院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

(三)本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或在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者;

(四)本学年获评四星级以上志愿者。

第九条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在80分以上;

(二)本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或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三)本学年获评三星级以上志愿者。

第十条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

(二)本学年单科成绩60分以上,均为一次性通过;

(三)本学年获评四星级以上志愿者。

第十一条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

(二)本学年单科成绩60分以上,均为一次性通过;

(三)本学年获评三星级以上志愿者。

第十二条校优秀毕业生(应届)的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2.学业综合成绩名列本班全体学生的前10%;

3.曾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实习实训期间获得好评;

4.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5.曾获评四星级以上志愿者。

(二)奖励标准:

学校给予校优秀毕业生每人500元物质奖励(奖品或奖金)。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

(二)当年无违纪行为;

(三)学业成绩:本学年所参加的各课程考试均为一次性通过,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班级学年成绩排名为前5名;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班级学年成绩排名为前8名;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班级学年成绩排名为前10名;

(四)个人加分项:

1.各类荣誉:院级荣誉加2分,校级荣誉加3分,省市级荣誉加5分;

2.服务社会:

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按星级从一星到五星依次加1-5分;参加社会实践每次加2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人加1分。

3.自主学习:参加校级讲座、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及培训每次加1分;

4.见义勇为、抗洪救灾、献血等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者加2分。

(五)学业成绩结合个人加分项参加排序;

(六)根据评定人数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得者;

(七)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学年800元;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学年500元;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十四条单项奖的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单项奖学金基本条件:

1.单项一等奖需获得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竞赛奖项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证;

2.单项二等奖需获得校级奖证;

3.获单项奖的总人数不能超过老生人数的3%。

(二)奖励标准:

1.单项一等奖每人每学年300元;

2.单项二等奖每人每学年100元。

(三)单项奖学金分项条件(凡在学校其他部门已进行奖励的,不再重复评定及奖励):

1.精神文明奖:

在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行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如拾金不昧、舍己救人,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等事迹突出者。

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勇于创业诸方面表现优秀者。

3.创造发明奖:

用于奖励科技小发明、小创作获国家专利或创造发明成果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者。

4.文体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5.勤工助学积极分子奖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受到用工单位好评、表现突出者。

第十五条新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对高分学生实行一次性奖励:在本科线上新生每生奖励5000元,本科线下20分以内每生奖励2000元,本科线下50分以内每生奖励1000元。(备注:以上学生均不含3+2专本衔接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国家奖学金及湖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依据《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先进班集体的评比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全班学生积极参加校级或院级集体活动;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经常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且卓有成效;班干部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带领全班学生完成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本学年在校级或院级活动中发挥作用,成绩突出并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可;

(二)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班风;全班学生无考试舞弊现象;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实际成果;

(三)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课外锻炼;

(四)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晨练、晨读和晚自习,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五)班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全班同学在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勤俭节约、热爱劳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表现较好,注重寝室文化建设,班级寝室管理总体水平较高;

(七)本学年全班学生无违纪行为;

(八)校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人民币300元。

第十八条校文明寝室评比依据:

依据《文明寝室评比办法》进行评比。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十九条各类奖励的资格审查

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奖励: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政治错误者;

(二)受党纪、团纪或校纪处分者;

(三)拒绝参加校、院和班级安排的集体活动者;

(四)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巨大损失者;

(五)损坏公共财物者;

(六)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且屡教不改者;

(七)退学、试读者;

(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九)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十)在评奖中提供虚假参评资料者。

第二十条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种事由获得多种奖励(荣誉称号除外)。

第二十一条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控制比例;

(三)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班级评选,所在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由所在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六)校先进班集体的评比,由各学院组织考核并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学生工作处评审后,报校领导审批;

(七)校优秀毕业生(应届)在每年的三月份组织评选。

(八)各类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

(九)学生工作处对校级以上各类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公示的获奖名单如有异议,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或所在学院反映,如反映情况属实,学校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荣获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表,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荣获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奖品或奖金);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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