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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名额分配与下达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在每年9月份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五、评审

国家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班级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选,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所属二级学院。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组提出本学院国家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十一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名单,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推荐名单报省主管部门。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国家助学金经费下拨学校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至学生

第十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收回已发国家助学金,收回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七、附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十七各二级学院在不违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推荐评审规定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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