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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合肥最低工资标准,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审核并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办法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使用,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应指派资助联络员专门负责,定期对本部门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困难学生档案,配合学校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合同的学生,可按照合同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招聘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不得将教职工的正常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一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3 日内) 向学生处申报,经由人事处初步审核后,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校内固定(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附表 1),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学生处对其批准设置岗位汇总统计并备案(见附表 4)。

第十三条 未经审核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支付酬金。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处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在校园网发布招聘信息;

(二)有意愿的学生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固定(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报名表》(附表2),由辅导员及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意向的用人部门报名,用人部门接受学生的咨询和报名,对申请者进行考核、选聘,被录用的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

(二)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四)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学生处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设岗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和履行协议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约。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固定工作报酬:用工单位按照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上报学生工作绩效,每岗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补助金额600元。

(二)计时工作报酬: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工作性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得低于13元/小时,较重体力劳动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肥西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工作。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各单位依据学生处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考核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并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附表3)加盖本单位公章,于每月底的 3 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将酬金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校外用人单位按聘任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的校内用人单位,酬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对于校外用人单位不按要求按时发放,协商沟通,必要时诉诸法律。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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